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方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预罚款决定书》,“黄牌警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雷某拖欠永兴某砖厂的货款8000元未付,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雷某经督促,支付了7000元执行款项,但余款1000元以疫情原因导致无力偿还为由拒不支付。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应当对其予以司法惩戒,但鉴于被执行人履行了大部分义务,未及时还款是因为疫情原因导致,违法行为比较轻微,从善意文明执行的角度出发,永兴县法院向被执行人雷某发出《预罚款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某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对其罚款10000元。
4月24日,被执行人雷某收到“惩戒预警”后, 迫于法律震慑,当日缴纳了剩余的执行款项,案件得到顺利执结。(李剑平)
责任编辑: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