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4日,黄某入职甲房地产公司担任采购员,月薪5000元(含物料供应商赠送的礼品、红包等额外收入)。后因甲公司经营困难仅发放半薪,黄某仍继续履职。2022年,甲公司拖欠门窗供应商乙公司20万元货款未结,乙公司要求黄某以甲公司名义出具欠条。黄某基于“欠款属实”及客户关系,出具内容为“今欠乙公司20万元,欠款人黄某”的欠条。2023年,甲公司因债务累积被申请破产,黄某离职。同年8月,乙公司持该欠条起诉黄某主张20万元债权,法院认定黄某主动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构成债务加入,判决其承担清偿责任。因甲公司已破产,黄某实际承担债务后无法追偿,陷入“白干一年倒赔钱”的困境。
一、争议核心:个人名义欠条的法律性质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黄某出具的“个人名义欠条”是否构成其个人债务。从法律行为效力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欠条内容为“欠款人黄某”仍签署,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无违法性,该行为本身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
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属于“代表甲公司履职”或“个人债务加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要求行为人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在职权范围内。本案中,黄某虽为甲公司采购员,但其出具的欠条仅署名“黄某”,未注明“甲公司”或“职务代理人”身份,不符合职务代理的形式要件。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基于欠条文字表述仅能识别债务人为黄某个人,难以认定其明知黄某系代表甲公司。因此,法院未采纳黄某“履职行为”的抗辩,符合职务代理需“以法人名义”的法律要求。
二、债务加入的司法认定逻辑与劳动者风险
法院最终认定黄某构成“债务加入”,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黄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行为,可视为向乙公司作出“愿意加入甲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乙公司接受该欠条且未拒绝,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名义签署商事文件”的责任认定,通常以文义解释为基础。法院更关注文件的形式外观(如签署主体、内容表述),而非签署人的主观动机。即使黄某主张“出具欠条是为公司履职”,但因欠条未体现公司主体信息,其主观意图难以对抗客观文义,故需承担不利后果。此类裁判逻辑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避免债权人因文件形式瑕疵无法追偿,但也对劳动者签署文件时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劳动者商事文件签署的风险防控建议
本案揭示了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签署商事文件的典型风险:因文件形式瑕疵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且在用人单位破产时无法追偿。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劳动者可从以下方面防范风险:
1.明确代理身份:签署涉及公司债务的文件时,需注明“××公司代理人(职务)×××”,并加盖公司公章(如有条件)。仅以个人名义签署易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2.避免模糊表述:文件内容需清晰指向公司债务(如“××公司欠付××款项”),避免使用“我欠”“本人欠”等可能被解释为个人债务的表述。
3.审慎评估授权范围:若超出职权范围(如非采购职责内的债务确认),应要求公司出具授权书,避免因“越权代理”被认定为个人责任。
4.留存履职证据:签署文件后,及时向公司汇报并留存沟通记录(如邮件、聊天记录),证明签署行为系职务要求,为后续可能的纠纷保留抗辩依据。
结语
黄某的案例是劳动者因履职签署商事文件导致个人担责的典型缩影。法律虽保护交易安全,但劳动者需强化自身法律意识,在签署任何涉及经济往来的文件时,务必明确身份、规范表述,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唯有如此,方能在履职过程中平衡工作要求与个人权益保护,避免“为公司尽责,为个人埋单”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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