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虽然该规定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定,但实际上对于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环节申请取保候审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申请取保候审22条理由: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2)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
(3)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5)其他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
(6)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7)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
(8)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9)过失犯罪;
(10)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11)认罪认罚;
(12)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
(13)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
(14)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15)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6)系未成年人
(17)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18)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19)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0)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1)可能被宣告缓刑;
(22)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注】以上是《意见》明确的应当或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其中(6)-(22)同时还需要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此外,有下列情形也可以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一并提出,供参考:
(1)系聋哑人、盲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
(2)其他法定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孩子、父母需抚养和照顾的;
(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5)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6)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7)无不在案共犯、不存在串供可能;
(8)系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9)系企业主要经营人员,容易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10)积极救助被害人;
(11)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12)系犯罪未遂,危害不大;
(13)患有传染性疾病;
(14)无前科劣迹;
(15)具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
(16)供述稳定;
(17)积极退赃;
(18)在押期间表现良好;
(19)能够提供取保候审保证人或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
(20)其他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