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可当出现悔婚的情况时,彩礼的归属常常引起矛盾纠纷。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妥善地化解了案中的彩礼返还问题。
2018年10月,同为90后的小吴(化名)与小张(化名),在亲友的撮合下,互相认识并开始谈婚。2018年11月,小吴与小张订下了一纸婚约:小吴作为男方,向小张支付聘金296900元、银元36个、黄金首饰6两及办酒席相关款项20000元。小吴按照婚约的约定支付了“彩礼”后,小吴与小张按照风俗订婚,并举行结婚仪式。在此过程中,小吴又先后支付小张和她的亲属见面礼等红包50000余元。
办完结婚仪式后,小吴与小张在外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因为生活习惯、性格脾气各异及其他琐事,经常争吵,导致感情不和。这期间,小吴多次要求小张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小张拒绝了还提出分手。无奈之下,小吴只好同意分手,但要求小张返还彩礼。双方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小吴及其父母将小张一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张一家返还彩礼和各类婚庆支出455127元,银元36枚,黄金首饰重6两。
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婚约财产类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协商方式解决比较适宜。于是,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小张一家释明,小吴一家支付了高达四十余万元的彩礼,远高于当地普通家庭收入水平,而小张与小吴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吴一家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彩礼给付、使用情况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等因素,耐心向小吴一家解释,要求小吴一家适当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张一家分期返还小吴一家彩礼240000元。至此,这起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成功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结婚给付彩礼的习俗普遍存在,有些地区彩礼的数额还比较大。“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但是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结合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有无同居生活及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对女方身体造成伤害等因素,综合考量。
为此,法官提醒结婚男女应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移风易俗,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念,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徐凤清)
编辑:王义